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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昆山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4/6 发布人:admin

昆住建〔2013〕77号
关于印发昆山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规建局、昆山高新区规建局、花桥经济开发区规建局,张浦镇建设与管理局,各镇建管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江苏省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13〕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制订《昆山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2013年4月2日


昆山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城市建设声像档案管理,加快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建档案馆的声像档案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19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是指在城乡工程建设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各种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档案报送责任书,开展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的拍摄、收集、整理、报送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城市和乡镇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应当拍摄、保存声像档案。列为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或者需要申报市级以上优质工程的,应当编辑录像专题片。

    第五条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的具体收集范围和内容,以及归档整理和保管利用等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 50328)、《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 158)和《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CJJ/T 117)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的拍摄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真实记录工程建设过程的实际状况,全面反映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面貌,包括开工前原貌、基础工程、隐蔽工程、主体工程、屋面、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竣工面貌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据实增加拍摄内容。

    第七条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必须图像清晰、稳定,色彩还原准确,被摄主体没有明显失真变形,避免有损原真性的技术处理。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的数量,以能够系统记录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和成果为准。

    第八条 凡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在工程竣工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和其它载体形式的工程档案一并报送市城建档案馆,未报送声像档案的,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单,市质监站不予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第九条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指导监督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工作,对建设单位声像档案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不按时报送或报送的声像档案不完整、不符合声像档案质量要求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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