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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7-22]

发布日期:2011/9/13 发布人:admin

昆山开发区规建局、花桥经济开发区规建局、昆山高新区建设局,各镇建管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 166 号)、《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 DGJ32/J66-2008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昆建管办〔 2008 〕 367 号)等规范和文件要求,强化我市各参建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等重大危险过程的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行为,预防重大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安全职责,加强队伍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有关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要求各参建单位严格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职责: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

     1. 加强对企业设备管理机构的管理。完善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公司设备科和项目部两级设备管理体制,建立以公司级设备科为核心的设备性能评审机制。加强对进场设备的管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专业人员的培养工作,配备与本单位重大起重机械管理相适应的各类专职机管员,每个机管员同时管理的在用起重机械宜在 10 台之内。

     2. 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的管理。投入现场使用的每一台设备都必须有明确的维修保养责任单位。在与出租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必须含有设备检查、维修、保养等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要求内容。不得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直接发包给出租单位或无资质的其他单位。

     3. 完善塔吊基础定位与周边环境影响状况的审核机制。在塔吊基础定位前,必须将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的塔吊平面布置、周边环境、现场施工条件等相关资料送昆山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备案登记。

     4. 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附墙、加节等重大危险过程的管理。规范履行告知、使用登记程序,严格执行安装(拆卸)企业资质及上岗人员资格等条件审核制度、安装(拆卸)令制度、重大危险源实施前及完毕告知制度等各项规定。现场必须指定专人对安装、拆卸、附墙、加节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5. 完善对建筑起重机械检测、验收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初次安装检测、首道附墙检测及二次检测的相关规定。初次安装完成后,经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向起重机械专业检测机构申请安装质量检测,取得《安装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后,在设备投入使用前及时组织安装、监理、出租等单位,对使用工况、条件、人员等项目进行使用验收和移交。每次进行建筑起重机械附着、顶升完成后必须组织验收、移交方可投入使用。

     6. 加强对起重机械使用过程的管理。落实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及各项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编制完善的群塔作业施工方案并加强对群塔作业过程的管理工作。专职机管员定期要对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塔吊使用过程中必须配备专职司索信号工(塔吊指挥),现场无指挥的禁止使用塔吊。严禁操作人员擅自拆除设备重要安全装置。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

     1. 认真落实《昆山市建筑起重安装单位目标考核责任书》中的各项要求,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严禁转借、挂靠起重机械装拆资质,严禁将承揽的安装、拆卸工程进行拆分、转包。

     2. 加强对本单位装拆作业上岗人员的培训、继续教育工作。配备的建筑起重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司索信号工等专业安装、技术作业人员必须与承担的项目相适应,。

     3. 完善对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等过程的各项管理措施。在每次安装(拆卸)作业前对设备性能、状况和施工作业环境条件进行检查,并严格按照经审核审批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工作。在未经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所有上岗人员资格审核和取得安装(拆卸)令前,不得进行安装、拆卸作业。

(三)监理单位

     1. 加强对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附墙、加节过程的监管。指定专职监理人员做好安装单位资质、塔吊基础定位、专项施工方案、现场施工环境条件和进场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等各项审核工作,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附墙、加节作业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督。

     2. 加强对检测、验收工作的监管。指定专职监理人员按时检查相关单位执行初次安装检测、首道附墙、二次检测相关规定以及设备使用登记的情况,参与并监督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组织的使用验收、移交工作。

     3. 加强对起重机械使用过程的监管。指定专职监理人员检查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出租等单位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及时掌握检查时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4. 加强对现场特殊作业人员的监管。指定专职监理人员经常性地对驾驶员、指挥等上岗人员的资格和作业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并记录。

(四)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

     1. 加强对出租设备产权的管理,不得提供虚假的产权资料,达到使用年限的设备或应予报废的设备须及时办理产权注销手续。

     2. 做好出租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提供的设备须自检合格并经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审核通过,切实履行设备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对设备检查、维修、保养等相关安全生产职责和管理要求,参与做好设备的装拆、验收、移交等工作。

     3. 不得在承接的租赁业务过程中直接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不得擅自安排人员进行应由专业安装单位承担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

(五)建设单位

     1.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2.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二、严格问责制度,规范从业行为

     对各方主体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进行处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各类违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有关单位在昆山承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租赁业务资格

     1. 安装单位:转借、挂靠起重机械装拆资质或将承揽的安装、拆卸工程进行拆分、转包的。

     2. 出租单位:不具备资质擅自组织在施工现场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或提供虚假资料进行产权登记的。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暂停有关单位在昆山承接新的业务

     1.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

     (1)未履行安装、拆卸告知程序,擅自在施工现场组织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的。

     (2)安装的设备与告知登记的不是同一台设备的。

     2. 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

     擅自委托未取得《昆山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信用手册》的单位进行安装、拆卸作业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部停工整改,对有关单位进行网上通报

     1. 设备在结构、性能、基础等方面存在重大隐患,或重要安全装置被人为解除作用的。(同时要求该施工项目部所有在用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由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申请恢复施工。)

     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附着、加节等完成后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检测合格或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即投入使用的。

     3. 群塔作业没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未落实到位的。

     4. 没有配备专职机管员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使用过程进行管理的。

     5. 进行建筑起重机械装拆、使用作业的人员无证上岗的。

     6. 塔吊使用时,未配备专职指挥人员或专职指挥人员不在作业现场的。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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